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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7-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庄一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就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如何适应这一新的改革任务并积极转型略陈管见。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执政党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 

    2、“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 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3、“以审判为中心” 强调了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必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二)检察人员办案技能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 确立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庭审就能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这就对证据质量、公诉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侦诉关系处理上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由于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公诉职能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进行反思,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三、对公诉工作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积极转型的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1、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地寻找到自己的定位出路。 

    由于传统观念及实际工作中的优势倾斜,少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健康的诉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无论是在审查案件时或是在庭审过程当中,均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思想,这既有损检察机关及国家公诉人的形象,亦不利于其控诉职能的完成。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超脱式凌驾。 

    3、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二)公诉人的技能要不断更新 

    1、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公诉人要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者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意识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2、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 

    (三)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 

    1、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首先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会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以此来否定案件合法性。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打印出来时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2、加强侦查监督。一方面要秉持客观、中立的定位,依托审查案件发现问题。通过单个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端。通过个案的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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