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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7-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刑诉法视野下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黄晓敏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式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款,明确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犯本身具有隐蔽性较强、直接证据较难获取、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等特点,使得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从设想变为现实,成为大势所趋,这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要求,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新刑诉法   反贪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建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新规定,特别是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则,这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证据收集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笔者将以新刑诉法为视角,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谈谈自己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首次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确规定,这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充足的法律基础,也是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有人认为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适用于反贪侦查人员,笔者认为虽然同为侦查人员,但此条款并不适用于反贪侦查人员,因为在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会存在目击犯罪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故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主要是对实体性事实进行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都是在职务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甚至是过去较长时间后发生的,几乎不存在现行犯,也就不存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职务犯罪情况,故此规定应该不适用于反贪侦查人员。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及面临的挑战 

  在立法上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予以确定,对反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转变反贪侦查人员旧有的只负责“幕后”侦查取证的执法办案观念,促使反贪侦查人员改变思维模式,从“幕后”走到“幕前”,增强自身的证据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树立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增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因为反贪侦查人员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由反贪侦查人员当庭对侦查和取证过程进行阐述,特别是在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时,反贪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最具有说服力。这也有利于法官更公平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证词,对证据间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收集和固定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更为有效、快速的认定。最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为从现实司法实践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容易翻供的特点,且翻供的理由通常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更客观真实地以事实和法律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这将取得更为良好的庭审效果,也可以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给反贪工作带来重要意义的同时,必然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带来挑战并产生一些问题。一是大部分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侦查技能,但缺乏庭审经验,出庭作证时可能因为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原因对有关问题不能进行有力应答;二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被告人是否可以询问侦查人员,质证程序也相对模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污蔑指责、无理取闹,甚至恶语相加的情况,侦查人员心理可能会受到挫伤,如果法官法庭控制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制止被告人的无理质问,会影响庭审效果;三是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庭审阶段,在做好侦查取证工作的同时,还得用一定的时间去准备出庭作证工作,工作量加大、工作任务加重可能会影响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可能会对下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影响。 

  三、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设想 

  新刑诉法对证据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实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问题。目前,学界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存在“证人”和“侦查人员”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以“侦查人员”这一身份出庭作证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主要有:一是新刑诉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应当回避。这说明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通知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可能以证人身份出现,如果是证人之前就应当回避了。二是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目的和意义不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侦查行为的延伸,是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出庭说明有关情况,主要是对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进行说明作证,其目的是为了追诉犯罪;而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或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的人,证人出庭作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目的是如实提供有关的案件情况,还原案件事实,其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的。 

  (二)申请和决定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体。从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申请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主体有检察机关、法院以及侦查人员本人,决定的主体是法院。申请和决定的情形主要是“检察机关提请,法院决定后通知”、“法院自己决定和通知”以及“侦查人员自己要求,法院决定后通知”。那么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作为诉讼中占主要地位的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是否有权提请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呢?这里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依据控、审、辩三方的诉讼平衡机制,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申请的主体理应包括被告人、辩护人一方,但可以进行严格规定,例如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或暴力取证,证据合法性存有疑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向法院申请的,法院初审后,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先要求公诉部门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只有穷尽前述证明手段仍无法证明证据合法性时,才决定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样既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能最大程度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恶意滥用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证人出庭作证是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主要是实体性事实的作证。而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程序性事实,包括侦查过程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以及搜查和扣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是其侦查行为的延伸,是追诉犯罪的职责所在,这些显然和证人出庭作证内容不一样。 

  (四)对出庭作证的反贪侦查人员的保护。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新刑诉法在六十二条从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措施等进行了规定,那么侦查人员出庭的保护呢?特别是反贪侦查人员。毕竟反贪侦查工作具有封闭性和保密性,反贪侦查人员身份较为特殊。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防止身份信息的泄露和被打击报复的可能。在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 

  制定有关的保护细则,在有关人身安全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例如通过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由法院单独设立相对封闭的证人侯审室,庭审参与人员可通过对讲设备或者电视系统与后台的反贪侦查人员对话,必要时将反贪侦查人员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同时事先告示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做笔录时进行必要处理,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等 

  四、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应对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较强、直接证据较难获取、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等特点,使得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从设想变为现实。为进一步对接新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出台相关的细则,以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关工作的指导,例如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细则》,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前的准备程序、出庭作证的提起、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的行为规范、不利裁判结果的免责、证人的保护、拒绝作证的免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此,针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1、领导要重视,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新刑诉法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到法律层面,这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要引起重视,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反贪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下级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转变观念、认真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也是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势所趋。反贪侦查人员应摒弃旧有的作为国家侦查人员没理由出庭接受质询,或已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必要再出庭作证等陈旧思想,消极排斥心理,应转变观念,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3、规范侦查执法办案工作,提高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合法、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在证据收集上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的。但作为一名反贪侦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在办案中,都应该加强对新刑诉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合法取证的要求,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在侦查中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口供以外的书证和各种可能的间接证据,做到以证据促口供,成功突破案件,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  

  4、不断提高出庭作证的能力。一是在日常办案工作中,注重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注重作证技巧的培训,可以通过观看公诉部门的开庭,以及举行模拟庭审演练,给反贪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 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体验出庭接受质询的过程,以便今后出庭作证时能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二是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所以出庭前,侦查人员除了对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要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协调,对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做好准备,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某些不恰当的陈述和作证方式而影响对犯罪的追诉。三是规范出庭作证行为,庭上沉着应对,以法律、凭事实,用科学的逻辑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出庭作证着装要规范;作证过程中的举止要自然得体、语言要简明扼要,依据法律、凭借事实,保持谦虚礼让的态度进行作证,以免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四是庭后注意总结经验。每一次参加出庭作证后,反贪部门可以组织全局人员进行讨论交流学习,总结经验,为下一次更好的出庭作准备。 

  5、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是建议加强与公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外部协调机制,例如对庭审中可能面对的提问,公诉部门要引导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应对方案;与法院沟通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但通过即时视频通话等进行质询,同时对画面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进行适当的保护。二是尝试建立有关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控、辩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听证,控、辩双方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沟通、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程序性裁判规则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达到真正地缓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压力。三是建立保守相关秘密规则。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贪污贿赂案件可能涉及一些国家秘密、职业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如技术侦查手段、正在侦办的案件线索以及线索举报者的情况等,面对这些秘密,侦查人员应有保守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应该允许侦查人员不用对此些秘密进行当庭说明,而采用其它方式不公开的向法官作证,使法官能公平、公正的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郭晓伟:《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福建法学,2012年第3期; 2、刘 丽、尹一然,《关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载新华网陕西频道; 

  

  

  3、叶青,《新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 

  4、赖聪,《新刑诉法下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载宜春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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