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浅谈公诉人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角度下的探讨
时间:2017-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公诉人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角度下的探讨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王海洋 

  【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决定》首次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调了证据在诉讼实践中的重要性。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对以证据为核心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实践经验浅谈公诉检察官应当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作为一个工作的突破口,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角度下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字】证据裁判 内涵 意义 挑战 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是,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目的是调整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重互相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既有诉讼格局,保障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证据的认定是审判中的核心环节,是提起公诉的基础和重要准备,公诉人应当进一步深刻认识这一变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角色定位,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以证据审查为核心,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诉应当更加重视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 ,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不是重新构建证据标准 

  加强对证据审查不是重新构建证据标准,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现有的证据裁判原则来审查案件的证据。实质上,就是充分发挥举证、质证环节,证据的认定必须以审判为中心,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确保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落实,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为庭审举证质证准备,不是代替庭审 

  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并不是脱离庭审环节,而是证据的审查需以审判活动为最终检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为庭审举证质证准备,不是代替庭审,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证据采信在法庭,在法庭上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语原则,充分预见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证据的影响,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二、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的意义  

  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事实来源于证据,案件的事实都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出来,并通过证据得以证实。认定一切的犯罪事实,都必须以证据说话。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有质与量同时符合证据标准,才能认定犯罪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达到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  

  (一)以证据为核心是防范冤假错案,保证公正判决的屏障 

  多起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让群众不断质疑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这些冤假错案中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未进行深入、系统地整合和分析,证据把关不严,基本上成为这些案件的通病,为了“案结了事、息诉罢访”,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置之不理,最终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性命的断送、自由的丧失。血的历史教训为排除非法证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敲响了警钟。只有把法定证明标准作为诉前主导的标尺,把重证据贯穿办案始终,切实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才能消除质量隐患,坚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二)以证据为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后盾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当事人的公平正义通过最终的判决得以实现。冤假错案的平反虽然终究给当事人带来了名誉上的清白,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金钱的赔偿远不能弥补所付出的性命、自由代价。证据是判决的依据,以证据认定事实,依事实明辨是非、定罪量刑,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考验,最终实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法律目的。  

  三、贯彻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审查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裁判规则的全面贯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公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存在的实践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也值得深入思考。  

  (一)对审查起诉环节的挑战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采用“案卷审查”为主,通过卷面审查案卷材料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后诉至法院,法院则以移送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先行阅卷,形成内心确信后,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都系控诉机关,指控犯罪的目的一致,以往的侦诉关系重协调,轻监督,对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有着基本的内心确信,会尽力维护证据的效力,即使是瑕疵证据,也是通过加强协调来补正、补强证据,较少直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必然是证据链条中的薄弱一环。以证据为核心实质上要求证据锁链的完整性,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过去公诉机关审查重在以言词证据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固定。庭审实质化之后,法庭上对证据会进行实质性地严格审查,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或辩解与庭前口供不一致,法庭可能按直接言词原则采信当庭供述,而证人出庭作证也会成为庭审常态,因此言词证据存在很大的变动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其他实物证据就成了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这要求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环节对证据进行全面性严格审查,不能只偏重言词证据。   

  (二)对庭审环节的挑战 

  庭审活动中,公诉人承担着向法庭提供证据、出示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职责,发挥着步步推进的主导作用。公诉机关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环节证实犯罪事实,由法庭根据出示的证据进行评议,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证据为核心要求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审理是认定定案证据的中心环节,以往的庭审形式主义已经不适应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会锱铢必较地争辩,以达到预定的法庭效果,供法庭以此为评议定罪量刑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会成为常见的庭审模式,因此,对公诉机关在庭审程序中讯问、举证、辩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机关需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强有力的论证,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对侦诉关系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对现有的注重“以侦查中心主义”带来挑战,在庭前证据审查中必要要求检察人员在公诉阶段严格证据关,规范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住庭审中的质证,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法律规定并不是以“以侦查为中心”,公检法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键之处体现在庭审中,证据的审查必须以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对抗的方式开展。 

  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对策 

  以证据为核心是定罪量刑、指控犯罪的根本,无证据,即无事实,无事实,即无责任。为了适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公诉机关需要适应尽快调整工作模式,适应改革新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强化证据的全面审查 

  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阶段应以“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为标尺,对证据标准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质与量的统一。大部分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证明力,但同时有着不可预测性,因此,要逐步弱化对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不能只依赖口供,依赖人证,树立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并重的审查理念。公诉机关在审查证据时,要强化对证据的全面审查,一方面要注重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保证认定事实的证据均是合法有效;一方面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着眼于庭审,切实提高公诉人的职业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据的调查、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在法庭,这便大大增强了公诉人指控难度和诉讼风险,对公诉人的庭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检察机关要加强岗位练兵,对公诉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分类培训,组织业务学习,增加知识储备,提高公诉人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以及临时应变能力。公诉人要转变庭审走过场的陈旧观念,提高综合素质,通过法庭审理的平台全面、充分地展示证据、指控犯罪,全面强化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各项能力和水平。  

  ()建立新型的侦诉工作机制 

  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必然会推动侦诉工作机制的调整。公诉环节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在诉讼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公诉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优势;一方面要由配合转向监督,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规范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 

  )更新司法理念与法律监督理念 

  1、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长期受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主要思维方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公诉人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贯彻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不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 

  2、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公诉居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是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程序的纠错匡正者。“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求侦捕诉等审前程序以满足公诉人有效指控犯罪、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需要而展开。应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规范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为完成指控犯罪职责发挥好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否定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应充分发挥好审判监督的职能, 监督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法庭审理是否依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的依据和标准、量刑标准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审判等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规范司法行为,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就是为了公正司法,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公诉人应按照改革“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全面贯彻保障人权和疑罪从无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的要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时换押、提审,及时移送起诉,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申辩,辩护人的意见,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批捕、审判的法律监督,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同时,充分发挥公诉审前调节职能,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坚决不诉,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的质量,保证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实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2】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P269-272 

  3】贺姗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检察应对》,中国检察官2015年02期。 

本院介绍
组织机构 院史
领导班子 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版权所有: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768-7811041 邮编:5157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